深圳证监局对千峰基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2月8日,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深圳千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郭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内容如下:
经查,深圳千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峰基金或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公司所管理的千峰成长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及千峰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实际负责投资运作的基金经理与基金合同约定不符。
二是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未按照上述基金产品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提供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以上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郭凯自2018年7月至今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依据《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深圳千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郭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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